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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英文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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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日期:112-07-05
申辦方式:
臨櫃辦理
桃園網路e指通
預約申辦。
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
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受委託人。
繳交之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注意事項:
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應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若無護照者,請民眾於申請書中自行填寫(姓名不屬於本件戶籍謄本文義翻譯之列)。
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處理期限:3個工作天(不包含收件當日);自112年7月10日起實施修訂為5個工作日。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附一: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pdf
附二:
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