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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第二課
戶政名詞解釋
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
戶長指本戶戶籍登記之家長或主管人。
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共同事業戶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單獨生活戶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山地原住民
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平地原住民
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婚姻狀況
指人口的未婚、有偶、離婚、喪偶等項之狀況。
認領
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法律行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收養
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者,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之一種法律行為。易言之,即將本無血統親子關係之人,擬制其有法律親子關係。
終止收養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經由雙方同意或經依法判決終止者。
虛報遷入(出)、住址變更登記
指已辦理遷入(出)、住址變更登記卻無居住之事實者。
無戶籍人口

指下列三者之一之情形:1.在本省光復前原有戶籍,於光復後初次設籍時(民國35年),未申報戶籍登記之漏籍人口。2.大陸來臺國民,因故未依法申報戶籍登記之人口。3.其他在臺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

戶籍資料
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
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除戶戶籍資料
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監護登記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應為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應為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更正登記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撤銷登記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廢止登記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
逕遷戶所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親等關聯資料
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