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宣導]請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並正確戶籍資料。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發布日期:113-03-05

  1.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凡是無居住事實而虛報遷徙登記者,不論目的為何(為選舉、子女就學、節稅……等),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撤銷遷徙登記,以正確戶籍登記資料。
  2. 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相關法規:
  •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由 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 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 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 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 刑法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醒您,請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並正確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