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檢測表
出生登記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自我檢測表
發布日期:
104-12-30
詳細內容:
提醒您: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並至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證件均查驗正本)。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 適格申請人: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 於戶籍法申報限期 (60日) 以內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出生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03)458011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本所服務電話:(03)4580112。
應備證件: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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