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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記

  • 發布單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

1.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死亡者設籍戶政事務所辦理。
適格申請人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配偶死亡換發新式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所需證件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本,中譯本亦須經駐外館處或法院驗證;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4.請於戶籍法申報期間(30日內)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5.死亡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死亡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03)458011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委託他人申請者,需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