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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 發布單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

​1.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或本國人認領外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文書或我國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辦認領登記。
3.被認領人係非婚生子女之證明文件(生母戶籍資料),若生母為外國人者須繳附該國政府核發之生母單身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4.已領證者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換證規費每張50元。
5.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本,中譯本亦須經駐外館處或法院驗證;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6.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認領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03)458011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