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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4-01-13

補助對象:

符合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家庭之設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申請資格:

 申請人以(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為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住民本人提出申請:

1. 本國籍配偶死亡,未再婚之新住民。

2. 本國籍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其家庭為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新住民。

3. 與本國籍配偶離婚且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

4.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之新住民,持有保護令或經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而獨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新住民。

 申請方式:

填具「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各聯絡辦公室

或居留地公所提出申請(亦可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