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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3-09-09

一、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本案自113年9月9日起開放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登記,得以線上申辦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