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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委託書或同意書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3-07-19

委託或同意他人辦理戶政業務時,委託書或同意書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在國內無法親自辦理,委託或同意他人辦理各項戶政業務時(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均應出具委託書或同意書,該委託書或同意書之作成,應依民法第3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切勿便宜行事偽造他人簽名或盜蓋印章,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