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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住址變更登記

  • 發布單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

1.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3.戶籍法第41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遷入、住址變更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03)458011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1.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有效期限內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如係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需所有權人簽章)。
3.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4.遷入公司、寺廟、機關、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需立案證明身分)之同意書辦理。
5.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需先以書面向遷入地戶政所提出申請,俟居住查實核准後再辦理遷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