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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歸化我國籍者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類別: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111-10-18

一、依據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第1項)外國人申請歸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
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6條規定申請歸化。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第4項)」
三、邇來迭有經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民眾,因個人因素考量不願喪失原屬國國籍,而申請撤銷歸化國籍,或於歸化滿1年後,因個人因素未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國籍,經內政部撤銷歸化之情形逐漸增加。考量國籍變更影響個人身分權益重大事項,提醒民眾歸化國籍後,除有上開國籍法第9條第4項規定情形外,應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請民眾審慎思考是否仍提出申請,以避免影響國籍身分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