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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要點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發布日期:112-09-19

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要點
一、 新增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刪除本辦法涉及規費事項,另於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定之。
三、 定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有重複或錯誤之處理程序及 不得變更之情形 。
四、 修正由同性結婚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
五、 修正未滿十四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方式
六、 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即自拍相片)。
112年9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件一
112年9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