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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3-01-18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 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 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 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 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