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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國籍之認定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03-06-09
詳細內容:

案例:李女士於78年3月24日經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78年7月26日取得日本國籍,78年6月12日與日本籍配偶生下川原先生,川原先生是否具有我國國籍?
分析:
(一)依國籍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規定,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個國籍或取得另一國籍時,此項證明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倘領得證書之人在發給證書國家所規定之時間內不取得另一國籍,則證書失其效力,但領得證書之時已有另一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基此,喪失國籍者如未取得他國國籍前,喪失國籍證書則尚未生效,川原先生出生時,母未取得日本國籍,故川原先生具有我國國籍。 

最後更新日期: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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