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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9月12日至12月4日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
發布單位:
行政課
發布日期:
112-10-31
截止日期:
113-01-12
提供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 一、申請條件:年滿20歲、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設籍)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
- 二、申請登記期間: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如郵寄申請,其截止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 三、申請登記地點: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 四、應備書件及份數:
- (一)申請書1份。
-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1份。
-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1個。如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 (四)申請登記方式:得以郵寄方式或委託他人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前項應備具之書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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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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