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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欲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行政課
發布日期:
112-07-12
截止日期:
113-01-12
提供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訂於明(113)年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有選舉權人須於投票日前6個月內【即112年7月13日(含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前述居住期間之規定。倘於112年7月14日(含當日)以後始返國辦理恢復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人之資格。
若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欲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請於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期間內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人登記,並請謹慎評估決定自身相關權益事宜(如勞健保、國民年金、繳稅、社會福利…等)。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訂於明(113)年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有選舉權人須於投票日前6個月內【即112年7月13日(含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前述居住期間之規定。倘於112年7月14日(含當日)以後始返國辦理恢復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人之資格。
若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欲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請於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期間內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人登記,並請謹慎評估決定自身相關權益事宜(如勞健保、國民年金、繳稅、社會福利…等)。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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