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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發布單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

1.受理地:任一戶政事務所。
2.申請人:
(1)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2)受委託人。
3.申請人在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簽證之委託或授權書(委託書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管處驗證)。
4.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5.申請期限:30日內。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03)458011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