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回復國籍所附繳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05-05-24
詳細內容:
案例:
我國女子甲與日本國人乙結婚後,喪失國籍取得日本國籍(喪失國籍申請書上寫擬取得日本籍),嗣後與日本國人乙婚姻消滅後,以日本人身分與美國籍男子丙結婚,現甲女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為美國籍,欲在臺申請回復國籍,應以日本籍或美國籍身分申請回復國籍?原屬國良民證應提憑哪個國家?又其外僑居留證上的中文姓名,是否須以原喪失國籍中文姓名來申請?
分析:
一、甲現持外僑居留證載明國籍為美國,應以美國籍身分申請回復國籍,且須提憑日本國及美國之良民證,惟如甲提出未曾取得日本國籍之證明文件時,得免提日本國之良民證。
二、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至於外僑居留證是外國人在臺居留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姓名之記載依移民署之法規辦理,如外僑居留證之中文姓名與喪失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不同,當事人應舉證證明二者同屬1人。
我國女子甲與日本國人乙結婚後,喪失國籍取得日本國籍(喪失國籍申請書上寫擬取得日本籍),嗣後與日本國人乙婚姻消滅後,以日本人身分與美國籍男子丙結婚,現甲女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為美國籍,欲在臺申請回復國籍,應以日本籍或美國籍身分申請回復國籍?原屬國良民證應提憑哪個國家?又其外僑居留證上的中文姓名,是否須以原喪失國籍中文姓名來申請?
分析:
一、甲現持外僑居留證載明國籍為美國,應以美國籍身分申請回復國籍,且須提憑日本國及美國之良民證,惟如甲提出未曾取得日本國籍之證明文件時,得免提日本國之良民證。
二、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至於外僑居留證是外國人在臺居留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姓名之記載依移民署之法規辦理,如外僑居留證之中文姓名與喪失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不同,當事人應舉證證明二者同屬1人。
最後更新日期:1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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