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如申請人之國人配偶若不同人,其合法居留期間可否合併計算?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01-06-21
詳細內容:
分析:
一、內政部96年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60012001號函略以,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具有我國人配偶之身分。至其居留事由則不在合法居留期間推算認定之列。
二、按國籍法第4條第1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國人之配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規定意旨係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確為國人之配偶,始得依附具國人身分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為確保婚姻具真實性及每個人係權益之獨立個體,爰國人配偶應為同一人,始得適用之。
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國人配偶離婚後與不同國人結婚,或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再與國人結婚,其嗣後申請歸化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再婚已滿3年,且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居留期間連續且不中斷,其得以國人配偶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事宜。
(二)申請人再婚未滿3年,惟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5年之居留期間連續且不中斷,其得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事宜。
(三)渠等合法居留期間之認定,應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開具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為依據,並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詳加審理。
最後更新日期: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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