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國籍所提之喪失國籍證明文件中譯本,內載之姓氏「温」或「溫」,是否須統一更正?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01-06-21
詳細內容:
分析:
一、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於申請歸化時,應確定其中文姓名。
二、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申請歸化時中文姓氏應以結婚登記之中文姓氏為準。另當事人所提喪失國籍證明中文姓氏與結婚登記之姓氏書寫方式不同者,如「溫」與「温」、「黃」與「黄」等,因不影響人別判別,當事人無庸更正喪失國籍證明內所載之中文姓氏為同一書寫方式。
最後更新日期: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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