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08年3月21日以台內戶字第1080240890號令修正發布。
發布單位:
行政課
分 類: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108-03-25
詳細內容: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08年3月21日以台內戶字第1080240890號令修正發布
內容: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 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 六月十三日。
為便利繳納,增訂國外申請人得以當地幣繳納國籍規費, 又開立銀行專戶受理光票託收業務不符效益,復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 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在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核發國籍證明及換、補發國籍許可證書 之美金收費數額,並刪除以日幣或光票繳納規費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增訂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 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得依當地幣值收取國籍規費。(修正 條文第四條)

內容: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 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 六月十三日。
為便利繳納,增訂國外申請人得以當地幣繳納國籍規費, 又開立銀行專戶受理光票託收業務不符效益,復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 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在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核發國籍證明及換、補發國籍許可證書 之美金收費數額,並刪除以日幣或光票繳納規費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增訂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 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得依當地幣值收取國籍規費。(修正 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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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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