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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修正「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3-12-24
  • 截止日期:114-12-23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

二、邇來,內政部移民書國境事務大隊執行團聚面談時,遇當事人反映「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未載明須通過面談始可入境,且據以辦理結婚登記,致生困擾,爰新增「國境面談」流程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