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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地政業務線上聲明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

  • 發布單位:第二課
  • 發布日期:115-04-07

為落實智慧政府政策及簡政便民服務,民眾可使用線上聲明及各項當事人免親自到場措施,降低辦理地政業務前需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情形。

經查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計有線上聲明措施、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15項替代措施。為減少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辦理地政業務,請多利用線上聲明、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措施申辦土地登記,減省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