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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登記

  • 發布單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提醒您:

1.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申請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3.國民身分證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換證規費每張50元。
4.滿14歲以上人口改名,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事者,採5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如遇查詢系統線路中斷則不在此限)。
5.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改名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03)45801123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本所服務電話:(03)4580112。
應備證件: